检察机关如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以河东区“8·29重大责任事故案”为启示
2021-11-26王辉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王 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本市某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杨某某组织施工队伍于2018年9月负责搭建该项目裙楼脚手架,用于主体施工阶段的防护工作。2019年8月29日,杨某某组织施工队伍负责拆除该项目裙楼东侧脚手架,临时雇用苗某某驾驶徐工牌起重机进行拆除脚手架钢管的吊装作业,并指派未进行过指挥信号培训的工人负责指挥。当日17时许,苗某某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指挥信号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造成起吊的钢管碰到脚手架外排架体立杆,形成挂拽,脚手架发生弯折倾倒,导致二人死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促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确定政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地位和增大执法力度、明确安全生产追责等方面,规范了相关法条的规定内容,而其中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立法理念和工作思路、基础工作与主体责任、管理监督方式和监管手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可操作性的变化成为此次修改法律的亮点。但是,本市河东区“8·29重大责任事故案”再一次为我们社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和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在确保安全生产中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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