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2021-11-26朱聚红方小光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朱聚红 方小光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100)
一、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内涵
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就给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当在庭审中、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好主导责任问题。”这就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重新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和诉讼地位,实质上切合了我国的国情,适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其中的实质内涵应为: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控诉职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提出,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控诉职能,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曾经评价:“在许多方面,公诉检察官是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人员。德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在从开始侦查的最初阶段到执行刑罚的最后阶段的主导地位[1]。”
我国的检察机关本身具有与法院同等地位的司法属性,其本质上也具有司法机关的客观义务,这一义务也规定在《检察官法》中,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检察机关这一司法属性的认可,是检察机关得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的重要依据。宪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履职就应该充分发挥主导责任,履行好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职能,在庭审中,履行好指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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