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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之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021-11-26徐少锋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徐少锋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国内学理界对诈骗罪的普遍定义为,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或方法,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诈骗罪的一般构成可以简单、直观地概括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物交予行为人——行为人由此取得他人的财物——他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遭受损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诈骗罪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从而导致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定性较为困难。

根据学理界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主观方面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一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身属于个人思想的范畴,而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是其内心活动,他人是无法直接获知的。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活动会通过其外在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从而被他人感知到。所以通过观察、分析一个人外在的言行举止就可以判断、推定出一个人的主观内在想法。[2]

一、一般情况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通常不知道行为个人的真实身份、职业、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当行为人一旦骗取被害人财物逃匿后,被害人就无法联系到行为人追回其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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