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2021-11-26孙培鑫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孙培鑫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2488)
一、概述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含义
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目前我国主要采纳的解释,是指在证据面临可能灭失的状况,或面临证据难以取得的状况时,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开始前,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或者固定。
但与德日等国广泛采纳的解释相比,我国采纳的这种解释方式将诉前的证据保全仅仅限制在了紧急情况下,并未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理解诉前证据保全。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纳的第二种解释中,除了上述的情形外,还另外包括确定事、物状态以及经他人同意的证据保全的情形。[1]
(二)诉前证据保全的作用
1.固定保全证据的作用
固定保全证据是诉前证据保全最基本的作用。这是由于证据可能面临灭失风险的情况或者存在着可能难以取得的状况,这就会使某一方的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在证据取得上的阻碍,使得当事人不仅不能够享有本应享有的实体权益,反而可能遭遇裁判上的不公平,进而需要承担利益上的损失。故而只有先将证据固定、保存下来才能够在之后的诉讼活动中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诉前证据保全最根本的意义也在于此,即是保护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促进实现客观公正。
2.证据开示的作用
诉前证据保全的另一重要作用即是证据开示,即是指通过诉前证据来确保事、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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