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享经济下的公司法适应性改进方式研究
2021-11-26李彩菱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李彩菱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全新经济模式的出现对于社会生活、企业经营方式的变革通常是革命性的,共享经济的出现则验证了这一规律。相关法律体系也应当针对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而做出相应变化,使新型经济模式更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进行探究,使其更加适应共享经济下的全新经济形势。
一、共享经济概述
(一)共享经济特性。共享经济是一种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共享物品内在价值并使共享双方互惠互利的全新经济模式,通常出现在物质生活充裕的社会背景下。以我国为例,近年来网络交易模式的普及在为广大消费者带来诸多廉价商品的同时间接催生“冲动消费”现象,进而导致大量购买的商品被闲置。共享经济的出现则为闲置资源发挥其应有价值提供有效平台,拥有闲置资源的一方通过共享平台发出物品共享请求,社会范围中有对该类闲置资源需要的一方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到各类闲置资源,同时对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1]。由此可见共享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交易双方共赢,同时实现社会中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综合来讲是符合当前高质量发展时代背景的。
(二)共享经济的催生因素。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客观上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移动互联网参与共享经济中,在通过交易获取利益的同时也为个人生活带来切实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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