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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2021-11-26曹泽玲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曹泽玲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民事侵权行为实体法所规定的恶意诉讼,在民法典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侵权行为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进一步明确恶意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构成要件等。探究侵权责任法中的恶意诉讼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对良好的民事诉讼环境进行构建,为民事立法的健全提供参考意见。

一、恶意诉讼规制的法规分析

(一)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及《刑法》中的规定

恶意诉讼指的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借助公权力来获得利益的非法行为,不仅会降低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当事人串通来进行恶意调解或恶意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损害的状况,需要对请求进行驳回,并结合具体状况作出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治。其中将虚假诉讼定义为典型虚假型恶意诉讼,当前民事法庭可以对该类虚假诉讼行为进行驳回并惩处[1]。而在《刑法》中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强调的是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处罚,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罚款、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就是符合国家司法秩序、他人合法权益为犯罪客体的条件,但刑事责任犯罪人并不涵盖虚假诉讼罪下他人合法权益客体的救济内容。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能够得知,对于恶意诉讼法的判决,认为虽然影响了诉讼秩序,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但是针对恶意诉讼人只是做出了书面训诫惩处,以此来对法院的正当诉讼程序、司法权威进行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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