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领域非法经营犯罪问题研究
2021-11-26杨蕾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杨 蕾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引言
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因此,有观点认为该管理办法废止后,对于无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柴油(闭杯闪点>60℃),即使存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无证经营行为,亦不应再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如何认定成品油中柴油零售的非法经营犯罪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各地对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存在差异,对此非常有必要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以期形成统一认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将“石油成品油的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列为由商务部或省级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2006年12月商务部据此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进行规范管理。国务院令第412号文明确规定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属于政府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了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即取消成品油批发与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依旧保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但将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的管理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放开市场、促进流通、服务社会的新理念,但成品油的零售经营资格仍需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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