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众筹下剩余善款处置问题
2021-11-26王姝涵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王姝涵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近年来,众筹概念逐渐进入到公众的视野,我国众筹市场也迅速从商业领域转入公益领域。
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公益融资模式,以“互联网+金融+公益”为媒介,打破了传统的公益筹款的方式,实现了“随手做公益”的行为模式,正是由于它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产物,这一新兴模式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由此产生的剩余善款安置问题也尚待解决。因此,如何规范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由慈善法来规制网络众筹行为是当务之急。
一、网络众筹法律性质与合法性分析
(一)网络众筹的法律性质
慈善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一种赠与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的赠与款是用于特定用途的,赠与款的管理人必须将赠与款用于特定用途,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允许将捐赠款挪作个人消费。网络募捐平台不是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他们涉嫌越权发起众筹项目,虽然目前鼓励互联网公司参与慈善行业,但互联网公司只能以正规慈善组织的名义提供技术和平台进行募捐,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募捐。而且,在慈善过程中,应该邀请第三方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个人的募捐活动只能由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发起和监督。但“轻松筹”等网络平台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所以不具备募捐资格。通过“轻松筹”募集的资金在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直接汇入受助人的个人账户,而不是通过监管部门和慈善机构募集,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而缺少监管的募集资金则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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