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和制度完善研究
2021-11-26丁正全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丁正全 陈 芳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益阳 413500)
由于公共利益时常表现出分散性的特性,被侵害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且公益诉讼的“利他主义”不同于私益诉讼的“利己主义”,因不愿被“搭便车”等原因,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无动力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由于不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故而造成了大量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缺乏相关主体主动追诉的情形[1]。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顶层设计基于我国法治现状以及诉讼结构等因素,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呈现了蓬勃发展趋势,但本身立法不完善之处也日益突出,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困惑。
一、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和探索实践
(一)现实需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作为执行机关,分别行使行政、监察、审判和法律监督权,这些国家机构是为人民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其行使权力从本源上都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使得行政权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归根结底,行政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力量。行政权虽然是为保护公共利益,但往往侵害到了公共利益。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和政绩的追求、对公职人员群体利益的追求,甚至个别具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个人私利的追求,都可能与公共利益保护背道而驰,决定了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保证保护公共利益的需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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