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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内涵探究

2021-11-26严振宇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严振宇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释明制度起源自德国,随后被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在辩论主义原则下释明制度经过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开始对法官释明制度进行认真审视。笔者也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进行了探究。

一、释明权的内涵

(一)释明权的涵义

随着辩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弊端,释明权制度便应运而生,辩论主义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释明权的制度根基。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的释明是区别于生活中的释明的。在日常中的释明是指解释说明。而在法律中的释明则需要法官以特定的方式针对指定范围内的事项来提醒当事人,并且要求释明应该以辩论主义作为基础。

释明权的涵义:释明权以辩论主义为基本,如当事人的诉求或相关事实模糊,导致诉讼程序已无法顺利进行,或出现了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明显想维护权利却不能提出合理、充分的诉讼请求,遗漏特定事实,在证据的提供上不够充分的情形,法官针对上述情形可以采取提问、告知等形式来指导当事人。[1]

关于释明权,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辩论主义是释明权的根基,正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弊端才产生了释明权,因此释明权不能脱离辩论主义而存在。释明权实质上是当事人主观模式下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首先,释明权的指挥体现在对当事人的诉求、事实主张等实体事项上,并不包括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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