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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卸任,其强制执行措施应否取消?

2021-11-25

工友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工友》编辑部:

我担任一家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时,因公司没有按要求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对公司和我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如今,我已卸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请问:法院应否取消对我的强制执行措施?

黄雯雯

黄雯雯读者:

你所提问题,应当视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即你卸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后,应否解除对你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得看你是否仍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虽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这些人一般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还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人员。即重点是根据其身份、行为性质、影响和后果来综合判断、确定。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会直接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股东身份且担任公司职务的;虽非控股股东,也未担任公司职务,但与控股股东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此,如果你还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仍可以对你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反之,则可申请法院解除。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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