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劳动者的万元加班费,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1-11-25于潇
工友 2021年6期
文_于潇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涉案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对劳动者而言,都是难办的烦心事。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了万元加班费讨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讨要加班费,跑遍三级法院
2011年2月16日,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唐丽华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关于工时的合同约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
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雨润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唐丽华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丽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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