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识别标准探析
2021-11-25
现代交际 2021年5期
关键词:标的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司法实践中,常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处于诉讼系属或已产生判决后又就同一事件向同一或其他法院再次起诉的情形,由此涉及重复诉讼的问题。重复诉讼的认定涉及民事诉讼领域中如诉讼标的、既判力等重要的基础理论概念,对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区分存在较多争议,实际操作中更有诸多技术困难亟待解决。
一、重复诉讼理论认识
(一)重复诉讼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重复诉讼也称为重复起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就同一事项的在先诉讼尚处于诉讼系属之中或其判决产生了既判力后提起后诉,即包括了诉讼系属中重复提起诉讼和裁判生效后重复提起诉讼两种情形。
一般而言,禁止重复诉讼规范在先前诉讼仍处于诉讼系属中而提起新的诉讼的情况,而在先前诉讼已生效之后再提起新的诉讼的情况,属于对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由既判力原则进行调整。国内的众多学者也赞成将重复诉讼的规制阶段限制在前种情形,即诉讼系属之内,并应通过既判力制度解决判决生效后的重复诉讼。因此,本文仅就“前诉尚处在诉讼系属阶段又提起后诉”的重复诉讼情形进行讨论。
(二)相关概念
1.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前诉法院已经对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做出有效判决后,不再受理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的诉讼;二是指若同一诉讼标的案件正处于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又针对相同诉讼标的起诉的,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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