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面向
——以企业数据为例
2021-11-25谢愫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谢 愫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一、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是指用常规软件工具在可容忍时间内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其对数据的处理框架可大致分为两阶段:数据的收集和数据的加工。大数据技术其意义并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而是在对收集的数据之“加工”,使原本杂乱无章的信息产生价值。相较于传统时代,与大数据相关的众权利之保护产生新面向,就数据的收集阶段,其侧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出台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确认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本文不在此赘述;就数据的加工阶段,法律仍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定位或是保护方式。尽管在存在形态上,数据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实体物”,但却因能够借助计算机程序之载体程序,故而也非绝对意义上的“无形物”[2]。数据入法保护是大势所趋,但其性质较难确定,进而应当予以何种权利以及保护的方式、途径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大数据本身的特点和运用方式,对其进行分析、整合时需要人投以智慧和劳动,这恰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谋而合,因而数据保护的知识产权化成为可行选项。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原因,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主体主要为企业,故本文将围绕着企业数据的保护展开。
二、企业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广义上,企业数据泛指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内部运用的商业性数据等;狭义上,其仅指由企业合法收集、储存、分析并创造出来的数据集,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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