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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保护

2021-11-25李文明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受害者信息

李文明

(南部县中医医院,四川 南充 63730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逐渐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大数据作为当前发展势头较猛的一项信息处理技术,近年来在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享受高效率信息管理的同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也时时困扰着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者。此时研究如何加强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对当前各领域的发展较具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概念和认定

(一)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概念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是指对个人直接信息、间接信息的支配、处理和以其获利的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通常个人信息可分为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姓名、肖像和生日等外显性的信息,和与个人间接关联的信息内容,如个人经济状况、爱好、倾向、购物选择等[1]。个人信息权利包括个人对以上内容的处理权、支配权和从中换取利益的权利,而网络数据共享却在一定程度上模糊、淡化了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使为一己之私而对其他个体进行信息侵权的行为得以在网络环境实现。相关法律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仍存在不足,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领域尤为欠缺,导致当前许多应用软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个人间接信息的获取现象,长此以往必然会为各领域、机构的工作带来隐患。

(二)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认定

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认定是对其救济的基础,唯有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展开清晰、确切的认定,对于被侵权者才能开展明确的救济方式和确定其救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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