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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瓶颈与突破建议

2021-11-25张翠翠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制度

张翠翠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进而获得适用简易程序和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系列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

第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其违法行为和接受刑罚是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要求;第二,控辩双方的联系不仅仅是对抗形式,还体现为协商形式;第三,审判的重点由定罪量刑的讨论转化为主要是对被告人的量刑适用问题的讨论上;第四,无论是审判组织还是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都是相对简单和简化;第五,一般状况下,被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都会获得比坦白更大的处刑幅度;第六,相比普通程序的判决文书,认罪认罚案子的判决文书在内容上会有所简化。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益处

第一,它有利于在坚持公正的根本上,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第二,它有利于打破传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探究非对抗的新模式;第三,它有利于推进民主化的新型诉讼模式,维护被上诉人的正当权利;第四,它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目标和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司法案件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第五,它有利于我国坦白从宽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缓解社会矛盾,维持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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