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法律完善
2021-11-25王文一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王文一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在21世纪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劳动者面对企业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不断地增加,并且案件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真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在立法层面上进行保障,其次应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公平与正义。以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出发点,发挥司法最后防线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概述
1987年我国首次提出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但是并未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其中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期限便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限。虽然1993年的规定明确了仲裁时效的期限,但是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出来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其中包括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或者是其他正当理由。这一例外规定使得仲裁时效的期限变为了可变期限,并不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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