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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基础研究

2021-11-25张殿玉彭超超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张殿玉 陈 刚 彭超超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一、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当前的财产刑执行法律关系中,仅存在被执行人和法院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但是何为“及时”,《规定》并未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导致法院在这种程序构造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1]。

(二)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关注死刑和自由刑,轻视财产刑等附加刑。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证据收集时,更注重对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证据的收集。虽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其往往未认真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来源、用途等情况,也未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其次,检察机关多年以来重办案轻监督,监督也是重主刑轻附加刑,对案件审查,也往往针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自由刑的量刑;最后,法院在判处刑罚时,较为注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量刑幅度等进行考量,忽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产审查,同时,法院在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重民轻刑”,相较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财产执行的敦促和监督,刑事财产刑执行由于检察机关难以介入而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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