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2021-11-25孟祥雷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孟祥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555)
一、环境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的概述
(一)环境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环境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者区分的主要是诉讼被告的区别,前者的诉讼被告是环境管理的行政部门,后者是环境污染以及环境破坏者。
(二)环境污染事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多数人的公共事务通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环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英国科学家哈丁提出的“公用地的悲剧”以及著名的“囚徒困境”等学说都明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集体行动困境,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容易出现每个理性的个人不付出的情况。环境治理是具有“搭便车”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环境。中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次明确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借助检察机关国家公权力机器的角色定位,能够有效地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