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
2021-11-25肖冬梅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肖冬梅
(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辽宁 辽阳 111000)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某日18时许,马某驾驶灰色轿车与受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发现车轮胎有血迹,于是拨打122报案并返回现场。在现场发现还有一辆白色轿车也轧到受害人。经公安交警部门出警,认定马某与倒地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马某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无责。
公安机关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该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裁定。2019年县检察院对马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马某被无罪释放。
该案从侦查阶段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在本案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是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之一,现笔者结合本案例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交流。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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