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职工债权的审核实务
——以某钢厂破产职工债权审核为例
2021-11-25陈俊文陈骁夫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管理
陈俊文 陈骁夫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一、破产职工债权的含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职工债权有如下特点:1.债权人对象为“职工”;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示;3.职工债权的范围仅包括“(1)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异议处理方式为“提起诉讼”而非“仲裁前置”。
二、审核实务问题
(一)公司与某职工在破产受理前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债权审核
案情描述:某职工与公司在破产前已经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劳动合同遂到期终止。后职工不服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据相关法规驳回职工起诉,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职工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内容与诉请一致,在“工资和补偿金之外”另包括了“赔偿金等”,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收了材料但并未接受该职工的债权申报。此后,在管理人列示的《职工清册》上,并无该职工的“赔偿金”,该职工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在《职工清册》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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