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卡借款合同仲裁若干问题之处理

2021-11-25胡冬勤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胡冬勤

(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0)

一、案例简介

方某(男)和李某(女)是夫妻关系。2017年7月7日,方某向某银行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当日,方某向某银行提交一份《分期申请表》。李某在“配偶声明及授权”一栏签名,并声明是方某的合法配偶,知晓并同意方某向某银行提交分期业务申请,同时,李某同意并授权某银行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

2017年8月21日,某银行和方某单独签订《信用卡借款协议》约定:某银行向方某提供5年期限、分60期还款的信用卡借款16万元,用于装修建材。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使用分期额度的18%,即28800元。采用按月等额还本方式,即采取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若方某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度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而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包括复利)及违约金。

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利率约为19.9%)。同时还应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

方某还款10期,2018年7月26日起,再无还本付息,计欠本金133300元。某银行依据协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二)方某偿还借款本金133300元、手续费23925.88元及利息、违约金;(三)李某对方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银行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三者相加,会超出本金年利率24%。……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