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浅析
2021-11-25赵冠铭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赵冠铭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体系之下,将农村土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承包权的权利内容基本能够形成一致见解,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则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就是经营权人在期限内对所经营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耕作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围绕物的利用主要通过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债权中的租赁制度予以实现。用益物权的主要权能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租赁债权责任同样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从权能内容上看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即在农村土地上设置用益物权或者租赁债权都能够实现权利人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基于上述简单介绍不难看出围绕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形成了“物权说”“债权说”两种主要观点的对立。
一、土地经营权应为物权的观点介评
(一)基本主张阐释
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分离而来。结合当前“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以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现状,土地经营权作为新的权利类型,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本质的区别。通过相关立法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是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重新构建。结合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是崭新的用益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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