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探究
2021-11-25吴玉静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特征
吴玉静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声音商标是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纳入我国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就在此后的第三天,H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将“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商标局以不具有显著性特征驳回了H公司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认为该“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过于简单,难以使广大用户在听到该声音的时候就能识别出声音的来源。随后,H公司将此案诉诸某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某知识产权法院认为H公司用户众多,“滴滴滴滴滴滴”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特征,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裁决。但是商标局对此又存有异议,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高院的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在2018年10月25日,H公司最终获得了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的商标注册。
本案的争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过于简单的声音商标是否因为缺乏显著性特征而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H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缺乏独创性。本文将主要围绕此案产生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
二、声音商标在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中的取舍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有三个功能:第一,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第二,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第三,在市场流通的过程中便于让市场主体识别。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大部分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要考察的是固有显著性,但是声音商标如若在申请注册时只考虑固有显著性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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