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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2021-11-25宋妮珊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环境

宋妮珊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正当性

(一)符合宪法法律的根本宗旨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各项事务。这既是公民国家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也为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提供法律支撑。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代表公民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的主要方式,但是这并不妨碍公民通过其他途径亲自行使权力。排除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与宪法“以民为本”的根本宗旨相冲突。因此,赋予公民原告主体资格符合宪法的根本宗旨,具有可行性。

“绿色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新增基本原则,将绿色理念贯穿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在分则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中均有体现,与现有的生态领域立法相结合形成了具备中国特色的“绿色规则”体系,将绿色理念贯彻到国家治理全局中来,对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推动环境纠纷案件有效解决提供了学理支撑。

(二)诉权理论的扩张

诉权最初由罗马学者查士丁尼提出,诉权理论通常适用于私益诉讼当中,根据现有诉权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提起方须因对方行为遭受直接损失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即“无关联无诉权”。传统诉权理论维护的是公民私益,该理论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并不适用。环境侵害案件保护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应当与案件处理结果具备直接的公益关系,是否具备直接的私益关系并非适格原告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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