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外观多重法律保护之法条竞合
2021-11-25郝志雯
经营者 2021年17期
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晋中 030900)
20世纪80年代,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专门法律和特别法律规定不到的除外领域应享有商业权利的部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约束着不道德和不公平的大部领域[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市场经营者的竞争秩序为保护核心,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著作权、商标、专利制度的以权利为中心,由主体向客体、内容、救济等方面辐射开来。
一、《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竞合——以今日头条案为例
《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部分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以小见大阐述《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适用顺序问题。
2016年6月24日,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就著作权侵权和违反不正当竞争的行径展开诉讼。
根据尼斯商标分类表,两家公司提供的服务是第42类第4220组的“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其侵权行为是该组420203项类似网络爬虫软件自动抓取信息或脚本的数据转换行为。今日头条抓取复制使用原告网页客户端、手机移动终端里的文章、图片并以“转码”形式展现出来;另一侵权行为为今日头条隐蔽的420247项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等“深度链接”形式,使得用户绕过搜狐页面的首页直接进入具体页面。
针对上述提出的第二种侵权模式中的技术性问题方面,今日头条利用“深度链接”的隐蔽手段对搜狐新闻进行转引,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他人第一手资料,抢占相关公众浏览量和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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