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2021-11-25朱立申
工友 2021年1期
文_朱立申
高管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高管代表公司投资者对普通员工进行管理,同时高管又向公司提供劳动,隶属于公司,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公司法》上,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平等的主体地位,而《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将高管定性为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的范围,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意义上,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此类劳动者属于广义上的劳动者。
市场经济中,公司已成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其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公司与公司高管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部分公司的经营者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公司,高管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劳动者的特征,其提供的劳动即对经营者负责、运营公司并管理普通的劳动者。笔者认为,公司高管属于特殊的劳动者,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有一定区别,高管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侧重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的不平等。公司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支配权,与一般劳动者相比,高管具有更加强势的地位。公司高管在工作关系的产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关系的结束上与一般劳动者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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