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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法律衔接相关问题的思考

2021-11-24刘岳鑫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刘岳鑫

摘 要: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实施,肩负着重要的反腐败任务,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专责机关,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实践中,如何将《监察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更有效的衔接,更高效的指导实际工作成为一项值得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监察法 刑事法律 衔接

2018 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公布施行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以下称公职人员 ) 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两条条文从宏观层面表明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实务过程中,要注重《监察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尤其强调要与刑事法律构建完整、协调、顺畅的衔接体系。

一、《监察法》与刑事法律的相互关系

(一)《监察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

《监察法》与《刑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范畴,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监察法》聚焦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注重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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