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承担责任的条件
2021-11-24李腾达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李腾达
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对于公司是否要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承担责任,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的问题,其次要解决的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有这两项都满足后,才能要求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承担责任。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抗辩权;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董事会决议。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时,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却不能依据该条得出结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成为公司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以致造成司法裁判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进路
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问题,主要存在着两种裁判进路。第一种是“规范性质识别进路”。此裁判进路结合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判断第16条第1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该条文被判断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担保合同无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有效。第二种是“法定权限限制进路”。此裁判进路将《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理解为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时,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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