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下的动物保护
2021-11-24高丽倩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摘要:近年来,热爱自然、尊重自然愈来愈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现阶段我国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入刑法,我们不仅要根据动物的多样性明确其范围,而且应当分级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余动物的保护我们也不能敷衍对待,尤其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伤害动物的行为更应严惩;我们应秉承预防性原则,加大优先保护,合理地限制利用动物资源,正视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刑法对于动物的保护要符合公众的认知及情感,提高公众对动物的保护意识,携手向和谐社会前进。
关键词:刑法;動物保护;公众意识
一、我国刑法动物保护的现存问题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及第三款规定简单来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就是(以食用为目的)用杀害等手段非法损害珍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对象——珍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是构成该罪的前提。
可是,我国刑法未对珍贵动物和珍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和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仅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反而作为一般动物被排除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交易市场长期混乱,有甚者成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遮羞布”。
其次,目前我国刑法对动物的保护,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适用条件严格;而家养、流浪动物、甚至一般水生野生动物,都不是其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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