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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研究

2021-11-24邓茜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摘要:“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顽疾,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除了需要依靠民事法律的规制外,还应当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激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文简称“拒执罪”)的应有潜力。拒执罪作为惩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刑法手段,是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引导社会诚信、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文从拒执罪的法律规范本身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现状,为拒执罪的完善和发展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追诉机制

一、拒执罪的沿革

从97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一次新增入刑法罪名,该罪在整个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从一开始的设立一个孤立的罪名到不断的完善充实该罪的各方面细节,其中主要包括主体的扩张、追诉机制的变化、犯罪情节的完善、管辖原则的明确等一系列变化。通过一系列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由最初的被执行人单一主体,发展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共犯的执行案件案外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并且由自然人单一主体转变为自然人和单位并存的主体;本罪的追诉机制由单一公诉模式变为公诉与自诉并行,进一步畅通了追诉渠道;本罪的犯罪情节不断丰富。所有这些变化既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也与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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