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1-11-24王浩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1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浩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然而,其中的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具体问题需在实践中完善。有鉴于此,本文拟在明确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分析其面临的制度困境和现实障碍,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策。
我国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监督依法行政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前者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初级目标,后者是其终极目标。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一是从制度起源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旨在弥补其他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缺陷,[1]强化对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基于这一初衷,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标应定位于促进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是从检察权本质属性看,新时代检察权逐步实现由“重刑轻民”向“四大检察”全面发展转变,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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