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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与名誉权保护研究

2021-11-24顾文静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媒体新闻报道

顾文静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报道媒介也在发生转变,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新闻报道载体,丰富了新闻报道渠道与事件来源。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中关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案件越来越多。从新闻报道需求来看,新闻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载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大量的公众人物信息,极其容易因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造成侵权案件的发生。在这一形势下,亟需对我国新闻侵权与名誉权保护问题进一步研究,力求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中间寻找一个公平、公正的权衡点,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对各方主体的保护性。

一、新闻侵权行为主体及易受侵权人类型

(一)新闻侵权行为主体

新闻本身具有可传播性的基本属性,一方面新闻运营方拥有澄清事实、公开真相、引领舆论等重要职能与权利,另一方面我国每一位公民又拥有名誉权的基本权利。在这一形势下,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闻侵权矛盾行为的发生。当前,对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主体主要存在五个观点。第一,起因说,即从新闻事件的最初提供新闻素材、资料的主体上划分。第二,执笔说,即认定撰写、编写侵权新闻的主体[1]。第三,实现说,即认定最初发表侵权行为的主体。第四,权利说,即认定为对侵权新闻享有著作权及其他权的主体。第五,控告说,即尊重原告权、认定侵权案件中原告的告诉对象。

(二)易受侵害的被侵权人类型

名誉权是每一位公民拥有的权利之一。当前,我国新闻报道中容易遭受名誉权侵害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明星群体、普通工薪阶层群体、知名人士群体。通过研究我国每年的新闻侵权案件可知,明星群体是新闻报道中极其容易遭受名誉权侵犯的主要群体之一,占据整个新闻侵权案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明星群体拥有特殊身份,普遍被社会大众所关注,也因此成为新闻报道的关注对象,容易在新闻报道中产生侵权案件。其次,是普通工薪阶层群体,该群体的基数较大,被侵权的可能性也相应较高[2]。而知名人士群体也是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公众人物群体,该群体人物普遍被大众所知,往往与商业密切相关,容易产生名誉权侵害案件。

二、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新闻真实标准差异较大

当前,我国新闻报道中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新闻真实标准的差异较大。一方面,我国一些新闻报道中容易在内容上出现真实性偏失的现象,例如:我国著名作家金庸先生在世时,曾多次被各个媒体报道为“逝世”,媒体报道与现实情况极为不符,此新闻报道事件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新闻报道方相关资料、信息来源的失误,新闻信息的调研不充分,另一方面归结于不良媒体的恶意炒作。此外,新闻报道中由于新闻标题需要以精练的语言概述新闻事件,而新闻标题的起意偏失,极其容易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3]。例如:一些媒体方为了博取流量,在新闻标题上对明星公众人物、知名人士、普通公民进行夸张式的编写,导致新闻案件中的主体被贬损,名誉权遭受侵犯。

(二)举证责任分配较为混乱

新闻报道中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案件的取证极为重要。举证人责任分配影响着新闻侵权案件的最终裁决与判断。举证的信息是否完整、有效、真实是影响新闻侵权案件裁决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新闻侵权案件的名誉权保护中,一直遭受着举证责任分配较为混乱的困境。例如:新闻侵权案件发生的名誉侵权诉讼中,若作为被告的媒体提出主张,新闻媒体方就拥有举证的责任;在举证的过程中,倘若新闻媒体方没有提出相关主张,关于新闻侵权案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与否以及是否交由原告进行举证,这是涉及诉讼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问题[4]。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划分不仅影响着新闻案件的最终裁决,更与各方主体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避免新闻侵权案件发生与名誉权保护的新思路

(一)新闻报道方建立起有效新闻侵权防范机制

新形势下,为了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名誉权,就需要从新闻报道方面入手,建立起新闻侵权防范机制。防范侵犯的机制建立,既能维护新闻报道方本身的合法公正权益,也能对新闻报道中的主体进行名誉权保护。新闻侵犯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筑牢新闻监督机制,要从新闻信息的收集入手,建立起专业化的信息来源监督小组,有效监控新闻报道信息的来源,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从新闻报道源头遏制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新闻侵权防范机制的建立需要注重对新闻工作人员的管理,新闻工作人员是否对新闻信息、事件进行实地采访与考察,都应纳入新闻监督体系当中[5]。新闻媒体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充分地借鉴我国已有的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常见问题,针对常见的新闻侵权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条例,从而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二)新闻报道信息多源核实与证据对比

新闻报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不仅关系着新闻报道工作的开展,更关系着社会大众的名誉权保护,对此就需要对新闻信息进行多源核实与证据对比。首先,新闻媒体方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新闻信息来源核实机制,新闻记者对新闻事件的采访不仅要深入基层与事件发生地,更要从多个渠道获得新闻事件的证据信息。其次,新闻报道上要从语言、文字、图片等书面信息的核对入手,新闻报道方要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完整、公正,新闻内容的报道坚持以澄清事实、公布真相为主要目的,禁止为了博取观众眼球、流量关注而进行内容上的夸张与恶意编写[6]。

(三)进一步明确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当前,新闻侵权案件中的真伪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难题,也一直是法律领域中的争议焦点。而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名誉权保护作用,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新闻信息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可以对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进行区分,将其划分为“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和“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两种类型。其中,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新闻侵权案件,新闻媒体无须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而由原告对报道事实的“严重失实”负举证责任。对于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新闻侵权案件,被告方则负有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也可以建立起第三方举证机制,即从被告人与原告人之外的第三方获取新闻侵权案件证据信息,从而延伸新闻侵权案件举证信息的来源,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在这一基础上,就需要对现有的电子证据体系进行完善与构建[7]。充分借助信息技术优势,迎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特征与趋势,打造“互联网+新闻媒体监督”的新平台,实现我国新闻媒体人人监督、人人维护的良好环境,提高社会大众对新闻行业、新闻平台、新闻参与者的监管作用。通过此类方法,不仅实现了社会全体人员对新闻信息的监督,更提高了我国公民的个人名誉权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从而避免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与保障,社会大众的个人名誉权也依赖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本身并不是冲突的矛盾体,新闻报道中产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意识的薄弱、新闻信息真实性的偏失等等。结合着当前我国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原因,以新闻报道方建立新闻侵权防范机制、新闻信息多源核实与证据对比、明确新闻侵权举证责任标准等路径,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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