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适用问题
2021-11-24石蕊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石 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适用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不能否认,这一原则总体是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需要的,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起到宏观指导作用。但是20世纪90年代,国家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常态,各地往往优先选择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2014年,全国人大对《环境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显然,与此前的版本对比,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此后,就“保护优先”原则学者展开各种讨论,提出不同观点,周卫认为,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环境保护[1],极端的保护不利于经济发展,很难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曹建章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原则是对国策的响应与落实,也是当前社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必然反映,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优先选择,突显法制进步[2]。
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基本观点就是赞成与反对,究其背后因素,归结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较量。笔者认为,原则的修订,正是将两者的天平进行重新校正,由原来的经济利益优先,转变为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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