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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机制在诉讼法中的构建及作用

2021-11-24汪欣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汪 欣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律师调解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笔者对此亦予以高度关注。本文梳理总结了律师调解机制运行近十年来的具体实践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律师调解机制提供参考,以便探索构建浙江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矛盾纠纷化解路径。

一、律师调解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现行实施和推广的律师调解制度既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承继,亦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升华。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以其专业基础深厚、沟通能力突出等优势,在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对律师调解进行了概念定义:律师调解是指以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至此,律师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成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法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赋予调解协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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