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下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021-11-24詹远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詹 远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大数据技术逐渐取代了传统获取信息的方式,大数据应用相关技术的完善,对传统观念的改变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大数据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将不同类型数据进行归纳、分类、总结最终能够有效合成的数据集合,通过广泛数据收集,得到井喷状数据记录,具有信息量大、增长速度快和内容多样化的特点。但同时,随着大数据的普遍运用,对隐私权造成的泄露,给个人、社会,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对传统的安全防范也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伴随着社会进步,传统的隐私权刑法保护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中的隐私保护。因此,在大数据技术下,刑法对公民隐私权如何有针对性的保护,对此进行适当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数据技术下隐私权刑法保护概述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在大数据技术下,数据收集、分析行为变得更加快捷。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越来越容易受到盗取、扩散,公民的隐私透明度呈上升趋势,甚至因为隐私泄露,导致扰乱正常生活甚至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2010年7月,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隐私权首次被确立,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隐私权被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等并列为一项民事权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从单位扩大到一般个人,相对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来说,这一修改实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但无论从行为方式以及隐私保护内容需求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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