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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盗窃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2021-11-24韩宇航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理论

韩宇航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我国刑法传统学说通常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秘密地以平和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但是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式愈发多样化,许多学者对盗窃罪的传统理论产生了一定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新的观点——公开盗窃。公开盗窃观点认为,行为人使用平和手段公开窃取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公开盗窃”理论的基本内容

公开盗窃理论的提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夺取财物的行为在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抢夺。公开盗窃理论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许多学者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的关系上是A与A+B的包容关系,如果限制了盗窃罪的成立范围,那么抢夺罪与抢劫罪就不能包容评价为盗窃罪,会导致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定罪。采用温和的方式将公私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被认定为盗窃。

二、“盗窃”的古今中外法典解释及批驳

先秦时盗窃概念第一次出现,二者分开使用,《晋律注》中第一个对盗的类型进行区分;唐朝《贼盗律》中明文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通过我们对此句的解释不难看出,唐律认为盗的行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分为强盗、窃盗;唐律这一规定被此后的宋、明、清继承,《大清律例统考》也有记载:“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1]明清的解释通常认为盗窃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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