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立法评析
2021-11-24杜雨晴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危害
杜雨晴
(北京建筑大学,北京 102600)
高空抛物行为在规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呼唤刑法的介入,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文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设立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后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构成要件如何界定,是否应单独成罪,法定刑是否合理等问题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本文首先回顾了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沿革,之后对高空抛物行为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了立法完善路径。
一、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沿革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后
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最早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该规定只针对高空作业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提出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2003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不能确定高空抛物具体行为人的情形作出规定,统一了不明来源抛掷物案件的处理方式,回应了社会的法律需求。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的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将立法重点放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相对平衡了对可能加害人过错的追究。
(二)《民法典》施行前后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前述《意见》之前,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一直停留在民事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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