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1-11-24童晓晨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王 芳 童晓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8)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专利申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造者而言,一项新的发明创造不仅是其智力的成果,更意味着即将享有专有的权益,即专利权。想要享有专利权,使发明创造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提出专利申请。然而由于专利申请需要具备足够的专利法及其相关知识,并非所有申请人都具备申请专利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并申请专利。近些年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不仅违规进行专利代理,还出现了其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的行为,本文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专利申请权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相关民事主体,如发明人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的则从约定。《专利法》第十条中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保全和转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如果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那么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上述法规规定了何人,或何种主体享有专利申请权,但均未明确何种主体不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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