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适用性分析

2021-11-24仲维敏莫军野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公序良司法机关陷阱

仲维敏 莫军野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一、民事诉讼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是制止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1]。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主要用于解决主体之间的争议和争端,解决个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取证,因此民事诉讼中要由主张权利的主体进行取证,个人取证相对于司法机关取证要困难很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在适用法律、诉讼主体、取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于民事诉讼中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确定民事诉讼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形成的证据,司法机关不予采用,但是对于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确定一方为过失方的证据大多不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取得的,但是确实是可以有效证明事实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现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面临的问题。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的证据或者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最终被采纳,还是需要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分析基础上,根据证据取得过程中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程度、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证据在证明案件真实性等方面的作用有多大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将民事主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予以排除。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典型形式

(一)“陷阱取证”和“钓鱼执法”

“陷阱取证”和“钓鱼执法”在司法机关执法中很容易混为一谈。“钓鱼执法”是指在没有任何线索指向对方可能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引诱对方实施违法行为。而“陷阱取证”是在有合理怀疑和充分线索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有效搜集证据的手段时,采取的被动体验式取证方式。“陷阱取证”最典型的案例是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与北京高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这一起民事诉讼案中北京市一中一审认为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法院予以认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采取“陷阱取证”方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认可。最高院经审理,又认定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最高院一锤定音,“陷阱取证”合法有效。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钓鱼执法”和“陷阱取证”非常相似,虽然关于“钓鱼执法”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禁止使用,司法机关应在充分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之上,分析辨别“陷阱取证”和“钓鱼执法”,从而确定其有效性。

(二)悬赏取证

悬赏取证,就是诉讼的一方在证据不足或是没有有效途径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悬赏通知或广告,给予可以提供有效证据或是可以出庭作证的人一定酬金的一种取证行为。至于悬赏取证的证据是否合法,是不是可以被司法机关采纳,是不是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有不同的看法。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中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害怕打击报复、害怕麻烦,或是不想出现在公众面前等种种原因,证人的出庭率很低。很多的车祸肇事逃逸案件中,有人明明目睹了车祸发生的全过程,但还是选择什么也不说。悬赏取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鼓励见证人说出真相,有助于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收集,也有利于加快案件的审查进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发生后很难寻找证据只能通过见证人还原事件真相的交通案件等。但是悬赏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悬赏金额太少的话不能激发提供证据的积极性,悬赏金额如果太高的话,有人可能为了金钱利益提供虚假证词,从而无法保证证人证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笔者认为悬赏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但是至于证人证词的真实性需要司法机关多方取证,对比确认,并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进行分辨确定。

(三)私录电子证据

当前,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司法机关采纳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首先,个人在公共场所录制的视频、音频和拍摄的图片等电子资料,由于公共场合不存在隐私。因此虽然个人在进行视频、音频等录制的时候或是拍摄照片的时候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私自进行了电子资料的保存,但是如果这样的私录资料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的话,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对于非公共场所进行的私录资料,如果是拍摄者在现场,并且拍摄的时候,在场的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那就可以认为是对这种行为的默许,这样的电子资料也应该是有效的电子资料。最后,在非公共场所,拍摄人进行拍摄的时候其他人并不知情,或是其采用了其他人无法得知的技术进行拍摄,如微型录音机或是针孔摄像头而得到的电子证据,这样的证据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这样的电子证据在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下拍摄或是录制的,只要没有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没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没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证据,而一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并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电子证据很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

三、民事诉讼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效适用建议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标准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与否,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司法机关审核证据时确定,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但是“严重”的定义并没有完全给出,不同的人对于“严重”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就很难明确定义什么是非法证据。同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中如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一定要将非法证据进行明确的定义,只有定义了非法证据才能在证据采用中有统一的标准,才不会出现相同的证据一审认为合理,二审不采纳这样的情况。

(二)明确非法证据审议主体

民事诉讼中,证据是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的,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机构应当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有审查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严把证据审查这些关键环节,才能保证呈送法院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制度

1.强化合法取证制度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取证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而民事诉讼中的取证主体是个体,因此,民事诉讼的取证难度要远远大于刑事案件。随着法律体制的不断改进,目前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原则是由维护权利人进行取证,在给予权利人取证权利的同时,却没有规定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取证,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取证的个体提供怎样的取证帮助,这就使得取证的过程不一定是完全公正和合法的。鉴于这种情况,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制度,就需要强化当事人合法取证制度。

2.建立庭前质证程序

在开庭前对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对证据进行甄别,庭前质证民事诉讼双方交换证据,也可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这就有效限制了虚假证据的提出,也可有效减少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使用,减轻审判人员的审判压力。

3.完善异议程序

非法证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中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是不是非法很难明确界定,因此在案件中很容易出现争议。法官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启动异议程序。当事人或是法官都应当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结束语

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可能会改变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定,因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必须谨慎而为。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证据的质证和取证程序,合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体现法律和司法机构的公平公正。

猜你喜欢

公序良司法机关陷阱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陷阱
陷阱2
陷阱1
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