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研究
2021-11-24崔国升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崔国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00)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防卫行为,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而无需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一)防卫前提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是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而不法侵害又有以下特点:
1.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都可以是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
2.不法侵害需要具有破坏性、进攻性、紧迫性。
3.现实性。行为人面临的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非臆想、猜测他人“将要”实施攻击行为,否则属于“假想防卫”,若造成损害后果,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防卫时间条件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将防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况,此时不法侵害应当属于已经开始。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即不法侵害处于一种正在进行、持续的状态之中,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侵害人持续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侵害他人的意图尚未结束,行为人一直处于被侵犯过程之中,此时实施防卫行为,完全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主动向侵害人实施攻击行为,其主观上出于报复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事后的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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