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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2021-11-24袁加孟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袁加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333)

剖析权利表象要件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探讨权利表象要件的特征,明确判定权利表象的主要考量因素,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准确高效地认定权利表象提供有益参考。明晰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具体含义及其必要性,探讨相对人善意的判定及其考量因素,提出判定相对人信赖具有合理性的参照标准。论证引入本人可归责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学说探讨、司法实践和比较分析的形式来对可归责性进行详细阐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检视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检视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与我国原《合同法》四十九条如出一辙,这样极具抽象性规定,并未弥补之前的立法漏洞,同样没有给司法实践以具体的指导。这一方面给法官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主要原因是表见代理的成立缺少统一的判断标准和类型化的指导案例,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二,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是争议不断的,尤其是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加入本人可归责性存在诸多争议。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发现仅有极少数在判决主文部分涉及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的民法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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