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适用问题探析
2021-11-24宋炜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宋 炜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一、破产债权确认概述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定义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对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进行审查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整个债权的审查流程。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指管理人对破产债权有无、性质、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指司法属性上的债权确认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三个层层递进的环节组成。此处的裁定是无异议破产债权的确认模式,而有异议破产债权因涉实体权利纠纷,则须通过诉讼确认模式。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性
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破产债权后,债权人才能获得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资格,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从债权人实体权利的行使与救济来说,破产债权的债权性质与金额关系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处表决组、能够行使的表决权以及最终清偿顺位的确定。此外,破产债权的确认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会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而债权人表决权计算的依据是其债权额。在债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如争议数额较大,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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