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治化防控
2021-11-24翟吉瑞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翟吉瑞
(中共邢台市委党校,河北 邢台 054000)
近年来,地方隐性债务成了我国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已经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中央财政安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隐性债务仍然缺乏法治化规范和制约,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寅吃卯粮,丢失应有的职责担当。由此,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必须实施法治化防控,才能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扎好法律制度的笼子。
一、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法治化防控面临的困境
(一)地方发债制度设计的异化
地方发债是一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行为。我国《预算法》修改后,地方发债合法化,通过发行债券填补财政缺空并纳入中央预算。这样虽然实现了对地方发债行为进行法定化的监督与制约,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地方发债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制度变异,为地方隐性债务法治化防控带来难题。一方面,地方发债的相关制度规定模糊,影响了地方债务的认定。另一方面,存量债务影响地方发债的制度设计,中央是在地方大量越权发债的情况下规范发债行为,地方发债合法化之前的债务并没有真正、全面、系统地清理,导致地方债务很难清晰区分,权力清单不明,难以判断公益性资本是否公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难以有效区分[1]。
(二)预算制度无法规范发债行为
目前,地方大量存量债务未得到处置,中央兜底,无法规范地方发债行为。一方面,地方发债制度设计未考虑地方既有债务问题,无法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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