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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中的权利保护

2021-11-24文贝贝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

文贝贝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实习是在校大学生毕业前的必经阶段。实习大学生具有“学校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长期以来,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没有得到重视,出现了各种权利被侵犯的情况。

一、大学生在实习中享有的权利

(一)职业选择自由权

《劳动法》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职业选择自由权,《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劳动者有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对于大学生来说同样享有职业选择自由权,不论是学校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大学生的职业选择自由,既不能侵犯他们选择何种职业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们以何种方式进行劳动。

(二)获取劳动报酬权

获取劳动报酬权是指依法参加劳动过程并创造了一定劳动成果的人们,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完成劳动任务,由签订合同的单位或公司,依据按劳分配准则以及人们在工作中所创造的价值,依法发放对等报酬的权利。大学生可以利用获取的劳动报酬用以支撑实习期间的衣食住行,但实际中大学生实习期间工资被拖欠、克扣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上海开展的百日执法大检查中,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就查处了欠薪案719起,拖欠工资2700万元,涉及劳动者5万人[1]。

(三)劳动安全卫生权

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安全和卫生应当得到保障的权利。公司企业和劳动者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硬性要求必须要达标,最不能忽略的是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劳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并为从事高危职业的劳动者购买保险。大学生在实践时由于实践经验不足而出现危险的事件数不胜数[2]。

(四)休息权

休息权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所享有的根本的权利之一,劳动者完成工作之后可以享有固定时间的休养生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养生息是为了保住革命的本钱,这样才能够为用人单位创造出更高的价值。在2019年间出现了一种网络热词“996”,根据时间的划分,含义为:早上九点上班、夜晚九点下班、一个星期上六天班,最早起源于互联网行业,但是不同公司不同职业都存在着加班现象[3]。

(五)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遭遇的时候,为了获取合理合法的报酬,可以向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申请处理这种不公现象的一项权利。

二、大学生实习中权利被侵害的来源

(一)来自实习单位的侵权

单位与大学生是理论上的平等的双方主体,但实习单位存在着各种侵害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行为,如拖欠、克扣工资;没有对大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入职教育、提供防护用具和衣物,导致实习大学生工伤或者其他身体损害,侵犯大学生的劳动安全权;没有对饮食和住宿方面统一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疲劳做工,最终极大可能导致工作事故;超负荷的“996”工作制度,侵犯合理的休息权;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监控劳动者,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二)来自中介机构的侵权

中介机构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性组织,在委托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并为双方提供服务的一种机构。在当前为大学生服务的中介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举办的;第二种是省教育部门和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中心的;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中介机构。大部分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的中介机构所具有的共同点是中介性、非政府性和独立性。由于进行实习的大学生求职经验几乎为零,所以其中一部分的大学生的求职依靠中介机构。部分中介机构编造且投放假消息,收取超额中介费用,以体检、押金为由私扣大学生的工资,造成了“大学生为中介机构打工”的现象,严重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影响了社会风气。

(三)来自学校的侵权

校园之中的学习主要是为了积累理论知识,但是理论学习与职业实践之间是存在差别的。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侵权主体——高校。高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侵权行为:一是与职业中介机构合作,通过强制性安排实习岗位,侵犯实习学生的职业选择自由权;二是明知学生所实习职业存在高危险、高强度,极大可能导致危险发生而没有采取告知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致使严重后果;三是学校通过直接向用人单位输送实习生,在学生与单位两方面“双获利”;四是高校在学生进行实践工作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三、对于大学生实习中的权利的保护

(一)国家层面的保护

首先,国家应不断完善立法,《教育法》中有规定保护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文,但是对于合法权益具体又包括哪些,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并没有包括实习中的大学生,解释范围有扩大的必要趋势[4]。其次,政府应在大学生实习中居中心位置。保障有序高效的实习的进行,设立专门机构与学校、用人单位相配合,提供专门的资金、合适的岗位和财政支持,保障人才市场的良性运行,为进行实习的大学生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可由政府进行财政性补贴支持和学校设立专项资金,三方共同负担。最后,大学生权利被侵害之后的一些补救措施[5]。如果大学生遭受损害,劳动仲裁的保护范围需要扩大,若进行诉讼,按照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是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大学生的一种有形的伤害,可以进行一定的变动,举证责任倒置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二)社会层面的保护

社会层面的努力也必不可少。正规的中介机构将是对大学生实习的有力助益,对于中介机构进行划区而治、区域负责制度,有效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积极合法有作为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财政的支持。大部分的中介机构是个人主办的营利机构,商人一味地追逐利益是造成目前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为了改变现状,可以由政府和中介机构合作,政府发布进行实习的大学生的信息和对口企业单位的信息,分工合作。另外,用人单位与进行实习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合同可以在法律层面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个企业要想有长足的发展,人才是血液,而初出校园的大学生都是最新鲜的血液,而良好的企业文化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对他们进行培养的企业将成为他们进入社会的首选,互利共赢。

(三)学校层面的保护

首先,学校应普及实习的相关的法律内容,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让学生充分的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并且学校应严格要求学生实践的职业与专业相一致,做到学以致用,并在离校前进行考核,打牢基础,做到熟练掌握相关知识才可进入实习单位或公司进行实习。其次,学校应提前考察用人单位资质,替学生把好第一关,并与用人单位还有学生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保障大学生在实践中的权利。最后,实行指导老师负责制,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实习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实践结果的评价[6]。如果学生的权益遭到侵害,学校应积极提供帮助,并且指派专业人员和单位交流谈判,最大化地保障学生的权益。

(四)学生个人的保护

在学校期间,学生应该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为实习做好知识储备,并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行实习之后,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认真进行入职培训,学习实践中的知识,增强个人能力。如果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犯,及时联系负责老师,寻求学校的帮助,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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