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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现行监管模式

2021-11-24潘常瓛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潘常瓛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行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管模式是: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司法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本辖区内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被判处的刑种和刑度、所处的矫正阶段、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况,司法所对入矫的服刑人员分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司法所给社区服刑人员划分好管理类别之后,还要给服刑人员配发定位手机,如实记录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过程、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中的表现等情况,定期评判和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并及时公布,进而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进行相应的调整。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矫正小组,即“6+1”,其中“1”服刑人员本人,“6”是乡镇分管领导,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干部及服刑人员家属。

上述监管模式在细究之下,会发现种种不足之处:

1.从2003年开展试点到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形成如下格局:国家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局同级;相应地,在省、市、自治区一级的司法厅(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处),在地市级的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处(局、科),在县(市、区)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科(股)。上述行政管理机构中,设立于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工作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性质的机构,司法所的隶属关系既归属于县级司法局,又同时归属于本级乡镇、街道政府,于是司法所的机构性质变得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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