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的完善路径
2021-11-24姚佳怡芦丹妮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姚佳怡 芦丹妮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且发布了《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办法进一步作出规定,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其效用的问题,此处笔者主要以被告人的上诉权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一、认罪认罚制度中现存上诉权问题分析
《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我国适用两审终审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大胆尝试,其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这一权利。
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上诉率仍有3.6%,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对2018—2019年将近三百份刑事判决书整理分析后,笔者发现,上诉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违背
这是上诉权过分宽泛导致的最主要、最严重的后果。无论轻罪还是重罪,被告人上诉最广泛的原因都是认为量刑过重,应重新酌定量刑。此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的意义在于获得令其满意的量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上诉于自身而言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其内在的“后悔认罪”心理最终外化为上诉权的行使,制度中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则无从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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