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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践与建议
——以法院集约化送达建设为视角

2021-11-24姚海宇项海洋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姚海宇 项海洋

(海城市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200)

一、问题的提出

送达是诉讼活动开展的前提,送达的核心工作是围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展开的。送达确认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降低了法院司法成本,使得送达更加灵活和便捷,使得送达难得到了有效缓解。2020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为响应最高院的号召,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在立案庭建设专业送达团队达到集约化送达目的。以辽宁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目前该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已经建设完毕,该中心投入使用后,法官可在办案系统集中处理电子送达、短信送达、邮寄送达等事务,同时配合基层法院送达团队,将所有送达工作线上统一处理,极大地减少了法官的工作总量。专业化送达团队的建设是诉讼服务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集约化送达建设为背景的前提下送达方式是否合理设置,影响着资源消耗以及整个诉讼的效率。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在正当化的前提下,减少了司法成本的付出,依据其灵活便利的特性增强了送达及整个诉讼的效率。[1]如何发挥现有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仍需在理论上予以探讨细化,以达到服务司法实践的目的。

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适用

(一)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立法背景

送达地址确认及推定送达的相关法律法规,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该项制度再次予以明确,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确认可用于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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