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问题分析
2021-11-24王志勇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王志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6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能够保证我国法律体系实现长期稳固的发展[1]。进入新时代后,国家治理的方面面临全新的挑战,很多法治建设方面更是面对全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各个民法法律进行整合,将其作为法治建设整体以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调整,从而满足当前的法治建设现实需求。
可以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建设重任,对民事活动的规范性和基础性进行保障[2]。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融合发展
对于诸法融合发展,在我国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不管是历史悠久的成文法典《法经》,还是后来封建统治阶级出台的《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上述律法在形式上都具有融合多种律法的特点,实现了法律体系一体化形式。相比较世界上其他地域,地域上发展出现的法典在内容上不仅包含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律法,同时也包含了宗教及实惠道德习惯等。
例如古罗马的第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在内容上既包含了实体法,也包含了程序法,同时还融合了民事一体化的一些法律内容。而古希腊在早期制定的《哥地那法典》中,也是融合多个律法的,也表现出一种一体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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