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的困境与突围
2021-11-24乐芳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乐 芳
(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福建 宁德 3521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寿命普遍延长,加上人口低出生率等因素,我国迎来了人口老龄化。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性议题。传统的法定监护已经无法适应日趋严峻的养老问题,而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不仅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能有尊严地安享晚年,也能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现阶段我国《民法典》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对意定监护协议也没有翔实规定,不利于协议的有效履行。若将公证引入意定监护制度能够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风险[1]。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依据协议规定在被监护人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在德国,成年人可以根据程序要求申请办理预防性代理权;在日本,通过任意监护制度委托人可以授予监护人相应的监护权限。在英美,他们有持续性代理权制度[2]。各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称呼不同,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在我国,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提及意定监护制度,2021年正式实施的我国《民法典》中第三十三条法规对其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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